【喬找九宮格飛】論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法理構成

論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法理構成

作者:喬飛(河南年夜學法學院傳授,法學博士)

來源:作者授權儒家網發布,載加拿年夜國際學刊《文明中國》2025年第2期

 

內容摘要:學界一度認為,董仲舒的“三綱”受法家影響,體現的是絕對的安排與服從關系,這是對董仲舒思惟的誤解。揆諸典籍,董仲舒的“三綱”以天道陰陽為其法理基礎,主張人倫關系以“合”為條件,也以“合”為目標,其人倫之“分”是“和合”條件下的“分”,其人倫之“合”是在“分”基礎上的“合”。在司法實踐中,董仲舒也重視對卑幼權利的保護。“天道陰陽”“象天授命”“分合和兼”“關注卑幼”是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不成朋分的法理構成。學界之所以對董仲舒的“三綱”產生誤解舞蹈場地,是因為忽視了董仲舒思惟的天學維度。

 

關鍵詞:董仲舒;三綱;陰陽;天道

 

 

“三綱”是傳統中國主要的倫理準則,也是傳統中國政治思惟史與法令思惟史中的主要遺產。改過文明運動以來,“三綱”被視為“封建糟粕”而廣受詬病。馮天瑜傳授關于“三綱”的論述,在近幾十年來的學界堪為主流觀點:“醞釀于戰國、定形于秦漢的‘三綱’說是皇權時代的產物,體現了君主集權制下的垂直式獨斷,強調的是上對下的等級威權以及下對上的無條件服從。”[1]學界廣泛認為,“三綱”是漢儒受法家思惟影響的結果。法家思惟之集年夜成者韓非認為:“臣事君,子事父,妻事夫,三者順則全國治,三者逆則全國亂,此全國之常道也,明王賢臣而弗易也”(《韓非子·忠孝》)。這里的人倫關系是單向性的,先秦儒家人倫關系的對等性、交互性不再出現。作為“群儒之首”,“董仲舒提出‘三綱’之說,應視為儒家思惟對漢所繼承的‘秦制’即君主集權軌制的一種適應。”[2]並且,“這一政治化的轉向,深入地影響到了‘瑜伽場地為漢制法’的漢代儒生們,‘五倫’的德性含義由此逐漸地減退,而‘三綱’之說最終獲得了確立。”[3]在當代學者看來,董仲舒的“三綱”學說,“歷史局限性、品德不完整性非常凸起。重要是傾向在上者,奴役鄙人者,缺少人道同等意識,裸露出反人性性”,[4]是以不克不及被現代社會接收,必須加以拋棄。[5]

 

但是,本文認為,這一主流觀點是對董仲舒思惟的誤解。揆諸董仲舒的著作,其人倫“三綱”具有系統的法理構成。申言之,董仲舒的“三綱”以“天道陰陽”為其法理基礎,以“象天授命”為其霸道之緯,以“私密空間分合和兼”為其主要內容,以“關注卑幼”為其司法原則。

 

一、天道陰陽: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天學基礎

 

“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”(《周易·說卦傳》),天道陰陽理論是董仲舒人倫法理的天學基礎。與先秦儒家比擬,董仲舒明確提出了“三綱”之名,并對其進行了具體論述: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之義,皆取諸陰陽之道。君為陽,臣為陰,父為陽,子為陰,夫為陽,妻為陰,……霸道之三聚會場地綱,可求于天”(《年齡繁露・基義》)。在董仲舒的思惟中,“天”是有位格[6]、具有神圣德性的,“仁之美者在于天;天,仁也”(《年齡繁露·霸道通三》)。“天”有“仁愛”之倫理教學場地屬性,其通過“陰陽之道”彰顯其次序法則。《周易》對天道進行過歸納綜合:“一陰一陽之謂道,繼之者善也,成之者性也”(《周易・系辭上》);“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”(《周易・說卦傳》),“陰陽之道”就是上天之道。作為漢代年夜儒,董仲舒繼承了這一思惟,其“三綱”學說的理論基礎,就是上天的“陰陽之道”。

 

陰、陽二者是既有張交流力、又彼此依存的。“陰陽合德,而剛柔有體”(《周易・系辭下》);陰和陽需求彼此共同,陽剛陰柔各有本體。董仲舒對此有很深的懂得:“凡物必有合。合必有上,必有下;必有左,必有右;必有前,必有后;必有表,必有里。有美必有惡,有順必有逆,有喜必有怒,有冷必有暑,有晝必有夜,此皆其合也。……物莫無合,而合各有陰陽。陽兼于陰,陰兼于陽;……陰陽無所獨行,其始也不得專起,其終也不得分功,有所兼之義”(《年齡繁露・基義》)。“獨陰不生,獨陽不生”(《年齡繁露・順命》);無論是陰是陽,離開對方孤立存在是不成能的,陰陽之間是彼此依存、無法朋分的。但陰陽是兩類分歧的本體,彼此會彼此牴觸。《周易》云:“分陰分陽,迭用剛柔”(《周易・共享會議室說卦傳》);董仲舒云:“陰與陽,相反之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天道無二》),陰陽彼此的本質、效能都紛歧樣。

 

陰、陽二者之間,是“陽尊陰卑”“陽主陰輔”的關系。對此,董仲舒多有論述。“陽始出,物亦始出;陽方盛,物亦始盛;陽初衰,物亦初衰。物隨陽而收支,數隨陽而終始,三王之正隨陽而更起。以此見之,貴陽而賤陰也”(《年齡繁露·陽尊陰卑》)。相對于陽,陰處于輔助位置:“天之志,常置陰空處,稍取之以為助”(《年齡繁露·天辨在人》),“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于盛,陰常居空位而行于末”(《年齡繁露·霸道通三》)。概言之,陰陽的關系是“陰者,陽之助也;陽者,歲之主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天辨在人》)。

 

陰陽二者必須和諧,是天道的請求。“六合交而萬物通也,高低交而其志同也”(《周易・泰卦·彖》);董仲舒對此有充足的認識:“和者,天之正也,陰陽之平也,其氣最良,物之所生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)。董仲舒意識到,“高低和睦,則陰陽繆盭而妖孽生矣,此災異所緣而起也”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)。陰陽和睦,會惹起一系列天然現象的錯亂甚至社會的動蕩。對此,董仲舒論述到:“故其治亂之故,動靜順逆之氣,乃損益陰陽之化,而搖蕩四海之內”(《年齡繁露·六合陰陽》)。陰陽的變化與社會的治亂是有因果關聯的;陰陽之間的關系順逆,決定著人們的吉兇禍福。這一思惟在漢代被廣泛接收;《白虎通》也認為:“天下昇平符瑞所以來至者,以為王者承統理,調和陰陽;陰陽和,萬物序,休氣充塞,故符瑞并臻,皆應德而至”(《白虎通·封禪》)。只要陰陽相和,萬物才幹井井有理。漢代官員也認為:“天掉陰陽則亂其道,地掉陰陽則1對1教學亂其財,人掉陰陽則絕其后,君臣掉陰陽則道不睬,五行四時掉陰陽則為災”(《后漢書·襄楷傳》注引《承平經》)。陰陽能否相和,觸及到社會生涯可否正常有序。

 

二、象天授命: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霸道之緯

 

董仲舒的“三綱”思惟,就是在上述“陰陽之道”基礎上展開的。“霸道之三綱,可求于天”(《年齡繁露・基義》),“三綱”是管理全國“霸道”的主要內容,其內容、原則都是來源于上天的法則。“三綱”是人倫關系的基礎準則,屬于“禮”的范疇。“禮者,繼六合,體陰陽,而慎主客,序尊卑、貴賤、鉅細之位,而差外內、遠近、新故之級者也,以德多為象”(《年齡繁露·奉本》);在董仲舒看來,“圣人所制訂的禮也是因緣于陰陽之道”,[7]“三綱”作為“禮”的集中體現,理所當然也是因緣于上天的“陰陽之道”。

 

關于君臣關系,依照董仲舒的“陰陽之道”,“君為陽,臣為陰”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,即君尊臣卑。之所以這般,是因為“《年齡》之法,以人隨君,以君隨天。……故屈平易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年齡之年夜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玉杯》)。君尊臣卑的條件,是君重要受“天”的節制,君主的行為,要受天道的約束與規范。“為人君者,其法取象于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六合之行》),“為人臣者,法地之道”(《年齡繁露·離合根》),君臣之間的差異,好像六合之間的天然差別一樣。“《年齡》君不名惡,臣不名善,善皆歸于君,惡皆歸于臣。臣之義比于地,故為人臣者,視地之事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陽尊陰卑》)。臣子侍奉君主,應該好像地侍奉天一樣;好處都歸給君主,壞處都歸給臣子本身。董仲舒認為,《年齡》是年夜義之所本,“立義定尊卑之序,而后君臣之職明矣”(《年齡繁露·正貫》)。《年齡》年夜義也是主張君臣之間就是尊卑關系,臣子應將本身定位在卑賤的位置。《年齡》強調“屈君伸天”,君主遵照的是天意,是以,臣子順從君主就是順從了上天。

 

關于父子關系,在“陰陽之道”中“父為陽,子為陰”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。“父者,子之天也;天者,父之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。父尊子卑的條件,是為父者要遵照天意,受天道約束和規范。為父者遵照天道,“是故父之所生,其子長之;父之所長,其子養之;父之所養,其子成之。諸父所為,其子皆阿諛而續行之,不敢不致如父之意,盡為人之道也。……由此觀之,父授之,子受之,乃天之道也。故曰:夫孝者,天之經也。此之謂也”(《年齡繁露·五行對》)。後代對父親有順從、貢獻的義務,但順從、貢獻的最基礎緣由,是因為父親遵照了天意、講座場地天道,父親的所作所為就是天道的請求,後代順從父親就是順從了天意、天道。“不當陽者,臣子是也;當陽者,君父是也。故人主南面,以陽為位也。陽貴而陰賤,天之制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天辨在人》)。臣子卑賤,君父尊個人空間貴,人倫關系就是通過陰陽之道體現出來。

 

夫婦關系隸屬于男女關系;董仲舒認為,男女關系就是陰陽關系個人空間。“六合之陰陽當男女,人之男女當陰陽。陰陽亦可以謂男女,男女亦可以謂陰陽”(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);“男女之法,法陰與陽……此六合之道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)。男女這種關系格式,是天道陰陽最直接的體現。此中,夫婦之道,董仲舒認為,“夫為陽,妻為陰”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,即夫尊妻卑。這種關系定位,不會因為夫妻的社會位置變化而變化,“丈夫雖賤皆為陽,婦人雖貴皆為陰”(《年1對1教學齡繁露·陽尊陰卑》),夫妻之間懷孕份及腳色的差異,需求“謹夫婦之別”(《年齡繁露·五行順逆》)。“妻者,夫之合”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;好像陰陽彼此依存,老婆離不開丈夫,夫妻彼此依賴,彼此共存,在彼此共存的關系中以妻隨夫。“妻授命于夫,諸所授命者,其尊皆天也,雖謂授命于天亦可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;丈夫需求遵照天意、天道,是以丈夫就是老婆的“天”;老婆遵從丈夫的號令,就遵照“天”的號令。“妻不奉夫之命,則絕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;假如老婆不克不及遵從丈夫的號令,就與其斷絕關系。

 

三、分合和兼: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對立統一

 

董仲舒的“三綱”思惟,具有“分”“合”和兼、對立統一的特點。先秦儒家的人倫關系著重于交互、對等,但董仲舒發現,若不克不及清楚界定關系主體彼此的分歧,僅僅強調關系的雙向、對等,極易導致關系自己的紊亂;是以,與先秦儒家比擬,董仲舒主張人倫關系有“分”。董仲舒看到了成分、位份之分歧而產生的必定差異,這種差異、分歧是客觀存在,品德、倫理、法令應該尊敬這些差異。只要明確關系主體彼此的主次、先后等次序上的差異,才幹年夜年夜增強人倫關系的穩定性。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云:

 

陰陽二物,終歲各壹出。壹其出,遠近同度而分歧意。陽之出也,常縣于前而任事;陰之出也,常縣于后而守空處。此見天之親陽而疏陰,任德而不任刑也。是故仁義軌制之數,盡取之天。天為君而覆露之,地為臣而持載之;陽為夫而生之,陰為婦而助之;春為父而生之,夏教學為子而養之,秋為逝世而棺之,冬為痛而喪之。霸道之三綱,可求于天。

 

清人蘇輿對此有評價:

 

《年私密空間齡繁露·基義》謂: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之義,皆取諸陰陽之道。陰陽有別,故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便有差等,前者為主、后者為次,前主動、后順從。是故仁義軌制之數,盡取于天。天為君而覆露之,地為臣而持載之;陽為夫而生之,陰為婦而助之;春為父而生之,夏為子而養之。霸道之三綱,可求于天。”[8]

 

含混的對等關系,并不克不及清楚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。董仲舒從“陰陽之道”遭到啟發,認為天道的陰、陽二者有“別”,由“陰陽之道”而來的君臣、父子、夫婦關系,也需求界定彼此的成分差異,也就是孔子所說的“正名”,[9]荀子所說的“制禮義以分之”。[10]先秦儒家沒有對人倫關系主體的成分之“個人空間別”作出清楚界定,董仲舒則借助“陰陽之道”對其進行了區分,認為人倫關系的主體具有前后、主次等分歧,使得人倫關系在先秦儒家“對等”關系的基礎上增添了“差等”內涵,并認為這是出自天意。

 

恰是基于對人倫關系差等化的論述,有學者認為,董仲舒將“陰陽互動”變成了“一陽獨動”,[11]其“三綱”將底本“雙向性的倫理關系絕對化為單向性的倫理關系”。[12]明天看來,這類觀點有掉偏頗,因為他們“懂得董仲舒的三綱僅看到了‘相分’的一面——君、父、夫為臣、子、婦之綱,而疏忽了‘相合’的一面——君臣、父子、夫婦各自互為一體。”[13]事實上,董仲舒本身就有明確論述:

 

凡物必有合。……陰者,陽之合,妻者,夫之合,子者,父之合,臣者,君之合,物莫無合,而合各相陰陽。陽兼于陰,陰兼交流于陽,夫兼于妻,妻兼于夫,父兼于子,子兼于父,君兼于臣,臣兼于君,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之義,皆取諸陰陽之道。……霸道之三綱,可求于天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。

 

好像上天讓陰陽不克不及分開,“三綱”人倫也是“合”“兼”的關系。並且,董仲舒還特別強調“陰陽之和”;“和者,天之瑜伽場地功也。舉六合之道,而美于和”(《年齡繁露·基義》)。“和”是上天之道,“和者,天之正也,陰陽之平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)。陰陽之間只要“平”才幹“和”。董仲舒的“平”,“并不是陰陽比例的對分和同等,而應該是陰陽之間一種協調、平衡、穩定的關系或狀態。”[14]可見,盡管“陽主陰輔”,陰、陽在位份上有差異,但必須“陰陽相合”,也必須“陰陽相和”。也就是說,董仲舒的“三綱”以人倫關系之“合”為條件,也以人倫關系之“合”為目標。其“分”是“和合”條件下的“分”,其“合”是在“分”基礎上的“合”,這樣,“三綱”的主體雙剛剛能“和”,關系才幹和諧穩定。

 

董仲舒主張的“協調、平衡、穩定”的人倫關系形式,在《白虎通》中也有印證。眾所周知,《白虎通》深受董仲舒舞蹈教室思惟的影響;從《白虎通》關于“三綱”人倫關系的論述,能從另一個角度厘清董仲舒“三綱”的思惟脈絡。《白虎通·總論綱紀》明確提出并系統闡述了“三綱六紀”的觀念:

 

三綱者,何謂也?謂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也。六紀者,謂諸父、兄弟、族人、諸舅、師長、伴侶也。故含文嘉曰:“君為臣綱,父為子綱,夫為妻綱。”又曰:“敬諸父兄,六紀道行,諸舅有義,族人有序,昆弟有親,師長有尊,伴侶有家教舊。”何謂綱紀?綱者,張也。紀者,理也。年夜者為綱,小者為紀。所以張理高低,整齊人性也。”

 

“三綱”也好,“六紀”也好,都是為了“整齊人性”,實現正當的社會次序。“六紀者,為三綱之紀者也。師長,君臣之紀也,以其皆成己也。諸父、兄弟,父子之紀也,以其有親恩連也。諸舅、伴侶,夫婦之紀也,以其皆有同道為己助也”(《白虎通·綱紀所法》)。“六紀”就是“三綱”的拓展和應用,“三綱”始終是一切人倫關系的準則和規范。特別主要的是,《白虎通・六紀之義》對君臣、父子、夫婦“三綱”中各個關系主體的所要遵照的“義”進行了區分:

 

君臣者,何謂也?君,群也,下之所歸心;臣者,纏堅也,厲志自堅固也。父子者,何謂也?父者,矩也,以法式教子;子者,孳也,孳孳無已也。夫婦者,何謂也?夫者,扶也,以道扶接也;婦者,服也,以禮屈從也。

 

君的天職是帶領眾人齊心跟隨本身,臣的天職是順從君主的帶領。父親的天職,是給後代立下規矩,將法式、規則教導後代;子的天職玉成怙恃,沒有本身的私利。夫的天職是以道幫扶老婆,婦的天職是依照禮的請求服從于丈夫。顯然,“三綱”關系中,君、父、夫的位置較高,權利較年夜;臣、子、婦的位置較低,義務較重。這是“三綱”關系中“分”的一面。

 

但是,和董仲舒一樣,《白虎通》的“三綱”總體而言還是以關系的和諧、穩定為目標: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婦,六人也。所以稱三綱何?一陰一陽謂之道,陽得陰而成,陰得陽而序,剛柔相配,故六人為三綱”(《白虎通・三綱之義》)。陰和陽是彼此依賴、彼此相成的,君臣、父子教學、夫婦之間也是這般;這一論述與董仲舒的觀點幾乎雷同。“三綱法六合人……君臣法天,取象日月屈信,歸功天也。父子法地,取象五行轉相生也。夫婦法人,取象人合陰會議室出租陽,有施化端也”(《白虎通·綱紀所法》)。日月、五行、陰陽均有相生相合的關系向度,彼此之間并不是一方絕對主宰另一方的關系。很明顯,董仲舒及受其影響的漢儒,都是既主張人倫關系中的“分”,又主張人倫關系的“合”,並且是通過區分人倫主體的“分”,進一個步驟強化人倫關系總體的“合”。

 

概言之,學界認為董仲舒的“三綱”受法家影響實為誤解,因為董仲舒的“三綱”并非主張君對臣、父對子、夫對婦的絕對主宰、安排權,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之間并不是單向、絕對的安排與服從關系。對此,賀麟的觀點很是正確:董仲舒的“三綱”是對先秦“五倫”的必定發展,“三綱”彌補了“五倫”關系之相對性、無常性所帶來的不穩定,發揮了它的歷史感化。[15]在以董仲舒為首的漢儒思惟中,“三綱”人倫關系是協作性的關系,而非對抗性的關系。后來之所以在“實然”現實中構成君臣、父子、夫婦關系的絕對化、單向化,與人倫關系的簡單“法令化”有關。這也是蘇亦工傳授所批評的,現代中國存在著品德話語與法令話語的錯置,[16]這種錯置“將溫情脈脈的人倫關系降格為呆板生硬的契約關系”。[17]

 

四、關注卑幼:董仲舒“三綱”思惟的司法原則

 

董仲舒“三綱”的“陰陽之道”,以陽為主、以陰順陽,并不料味著無視“陰”的存在,更不料味著漠視“陰”的權利。事實上,董仲舒主張在司法實踐中關注并保護卑幼一方的正當權利,這在董仲舒的《年齡決獄》案例判決中,充足獲得證明。如關于“君臣”關系的案例:

 

君獵得麑,使年夜夫持以歸。年夜夫道見其母隨而鳴,感而縱之。君慍,議罪不決,君病恐逝世,欲托孤,乃覺之,“年夜夫其仁乎!遇麑以恩,況人乎!”乃釋之,以為子傅。于議何如?仲舒曰:“正人不麝不卵,年夜夫不諫,使持歸,非義也。但是中感母恩,雖廢君命,徙之可也。”[18]

 

董仲舒在評析該案時認為,君主捕獵小鹿是錯誤的行為,年夜夫共享空間應該勸諫禁止,而該年夜夫未能及時勸諫,是為“非義”。也就是說,臣對君并非只能盲從,順從君命需求以符合道義為條件。年夜夫在歸途中見到母鹿小鹿相互哀鳴,心生憐憫就放了小鹿,此舉違背了君命,面臨懲罰。但董仲舒認為,年夜夫此舉完整正確。可見,董仲舒主張的“君臣”關系,并不是君對臣絕對、單向、安排的關系。假如君主的行為不正確,臣子不單可以勸諫禁止,並且可以違背君命,反其道而行之。是以,“君為臣綱”并不料味著君主獨斷專行,也不料味著臣子對君主百依百順。又如,關于“父子”關系的案例:

 

時有疑獄曰:甲無子,拾道旁棄兒乙養之,以為子。及乙長,有罪殺人,以狀語甲,甲躲匿乙,甲當何論?仲舒斷曰:甲無子,振活養乙,雖非所生,誰與易之。詩云:螟蛉有子,蜾贏負之。《年齡》之義,父為子隱,甲宜匿乙而不當坐。[19]

 

董仲舒認為,甲窩躲養子乙的行為,是“父慈”之舉;即在父子關系中,為父者是應該遵照“慈”的倫理規范。為子一方,有獲得“父慈”的權利,這是天經地義的,法令必須予以尊敬。父子人倫關系仍具有雙向、交互的維度。又如:

 

甲有子乙以乞丙,乙后長年夜,丙所成育。甲因酒教學場地色謂乙曰:汝是吾子,乙怒杖甲二十。甲以乙本是其子,不勝其忿,自告縣官。仲舒斷之曰:甲生乙,不克不及長育,以乞丙,于義已絕矣。雖杖甲,不應坐。[20]

 

該案中,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,沒有盡到“父慈”義務,是以董仲舒認為父子關系已經斷絕,不克不及請求乙像對待父親一樣對待甲。也就是說,由于甲“父不父”,乙就有權“子不子”,“子”的權利在該案中的判決中獲得了保護。再如,針對“夫婦”關系的案例:

 

甲夫乙將船,會海風盛,船沒溺流逝世亡,不得葬。四月,甲母丙即嫁甲,欲皆何論?或謂:甲夫逝世未葬,法無許嫁,以私為人妻,當棄市。議曰:臣愚以為《年齡》之義,言夫人歸于齊,言夫逝世無男,有更嫁之道也。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,聽從為順,嫁之者歸也。甲又尊者所嫁,無淫行之心,非私為人妻也。明于決事,皆無罪名,不當坐。[21]

 

依照漢代法令,丈夫尚未安葬而遺孀再醮會被判處逝世刑。但在本案中,董仲舒認為男子再醮并無淫行之心,不構成犯法,老婆的權利獲得了認可。也就是說,“夫為妻綱”并不料味著老婆沒有正常生涯的權利。

 

結 語

 

“天道陰陽”“象天授命”“分合和兼教學”“關注卑幼”是董仲舒的“三綱”思惟不成朋分的法理構成。這些法理思惟,究其本源與“天”有關。“人于天也,以道授命;其于人,以言授命。不若于道者,天絕之;不若于言者,人絕之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。人對天、對人都負有義務;人共享會議室起首通過道義接收天的號令,其次通過語言接收人的號令。天的號令在先,人的號令居后。不順從天道的人,天就棄絕他;不順從號令的人,人就棄絕他。一切人活著上都要授命;“皇帝授命于天,諸侯授命于皇帝,子授命于父,臣妾授命于君,妻授命于夫”(共享會議室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。“諸所授命者,其尊皆天也,雖謂授命于天亦可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;一切人倫關系中的授命者,其所服從尊重的人都是講座場地他的天,甚至可以說,他們都是從上天那里接收號令的。任何人倫關系的主體,假如不順從號令,都會有負面后果。“皇帝不克不及奉天之命,則廢而稱公”;“臣不奉君命,雖善以叛言”;“子不奉父命,則有伯討之罪”;“妻不奉夫之命,則絕”(《年齡繁露·順命》)。值得留意的是,董仲舒強調人倫關系中“陰”對“陽”的順從,都是以“陽”本身的號令是來源于天道或許合適天道為條件,君、父、夫發出的號令是“天”的號令,而不是本身的私衷,這樣,臣、子、婦才有順從的義務。假如君、父、夫不顧天道、盡情妄為,舞蹈教室臣、子、婦有權拒絕順從,因為遵照天道是一切人的義務和責任。學界之所以對董仲舒的“三綱”產生誤解,是因為疏忽了董仲舒思惟的“天學”維度和佈景,以致于只見其“分”,不見其“合”。董子并非近現代的“啟蒙之子”,作為兩千多年前的儒家思惟家,至高之“天”是其思惟得以產生的原點,在其思惟中幾乎無處不在。了然于此,我們才幹對前賢的思惟有客觀的認識和懂得。

 

 

[1]馮天瑜:《儒家“五倫”說辨析》,《國民日報》2014年5月30日第7版。
 
[2]李存山:《董仲舒在中國思惟文明史上的位置與影響》,《河北學刊》2010年第4期。
 
[3]景海峰:《“五倫”觀念再認識》,《國際儒學研討》2008年第十六輯。
 
[4]李旭:《“三綱五常”再認識》,《武邑年夜學學報》(社會科學版)2014年第4期。
 
[5]持類似觀點的其他研討結果,如陽作華:《董仲舒‘天人感應’論批評》,《黃石師院學報》(哲學社會科學版)1981年第1期;劉立夫、李玲:《‘三綱會議室出租五常’中的精華與糟粕》,《湖南年夜學學報》2014年第1期;鄒順康:《董仲舒“三綱五常”思惟評析》,《品德與文明》2014年第6期;韓進軍:《霸道三綱:董仲舒對社會等級結構的搭建》,《中國儒學》第十一輯;何俊華:《從“百家爭鳴”到“獨尊儒術”——論封建統治思惟不同等于孔孟儒學》,《史壇縱論》2015年第3期。
 
[6] “位格”是指具有感性、感情和意志的性命存在體,儒家思惟史中的“天”,“位格之天”是其主要的內涵。參見喬飛:《作為儒家法令思惟基礎的“天”》,《河南財經政法年夜學學報》2022年第3期。
 
[7]鄭濟洲:《董仲舒公羊學的陰陽之道》,《衡水學院學報》2018年第2期。
 
[8](清)蘇輿:《年齡繁露義證》,鐘哲點校,中華書局,1992,第351頁。
 
[9]《論語·子路》:“名不正則言不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。事不成則禮樂不興,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”,假如人的“名分”不克不及私密空間獲得確認,社會管理的一切任務都不克不及順利開展。界定、確定人際之間的“名分”,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。
 
[10]《荀子·禮論》:“先王惡其亂也,故制禮義以分之”,制訂禮制是為了“懷抱分界”,打消人際之間的行為混亂,使社會有序運轉。參見范忠信、鄭定、詹學農:《道理法與中國人》,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11,第30頁。
 
[11]劉明武:《是“陰陽合和”還是“陽為陰綱”?——評董仲舒的陰陽觀》,《中國文明研討》2001年秋之卷。
 
共享空間[12]鄒順康:《董仲舒“三綱五常”思惟評析》,《品德與文明》2014年第6期。
 
[13]吳杰:《“五倫”與“三綱”觀念的再檢討》,《人年夜法令評論》2015年第2輯。
 
[14]余治平:《董仲舒陰陽思惟論》,《衡水學院學報》,2009年第3期。
 
[15]參見賀麟:《五倫觀念的新檢討》,載賀麟:《文明與人生》,上海國民出書社,2011,第63頁。
 
[16]參見蘇亦工:《有我無我之際:漫說法令與品德語境的差別》,《南方法學》2009年第3期。
 
[17]吳杰:《“五倫”與“三綱”觀念的再檢討》,《人年夜法令評論》2015年第2輯。
 
[18](唐)白居易:《白氏六帖事類集》帖冊二,北京:文物出書社,1987,第74頁。
 
[19](唐)杜佑:《通典》卷69,王文錦等點校,中華書局,2016,第1893頁。
 
[20會議室出租](唐)杜佑:《通典》卷69,王文錦等點校,中華書局,2016,第1893頁。
 
[21](宋)李昉:《承平御覽》卷640,中華書籍出書,1995,第三冊,第2868頁下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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